卖烟给学生 处罚莫迟疑

  处罚依据充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亡羊补牢。湖滨中学旁边便利店卖香烟,一些学生抽烟,家长都知道了,难道老师不知情,学校不知情,社会不知情,相关的政府等机构不知情?无论理由多充分,结论只有一个:相关人员或机构失职。作为老师和学校,应该站在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面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作为执法机构,应该立即查证,对肆意破坏青少年身体健康,公然违法的便利店老板应该在法律范围里顶格处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香烟进校园,岂能睁眼闭眼,让校园吞云吐雾?卖烟给学生,处罚莫迟疑,发现一起就应该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只有严厉处罚赚黑心钱的老板,“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还校园一块干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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