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卖假药罚180元果真是按规定处罚?

  作者:苗凤军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刚

  7月10日,本报旗下微信公众号“都匀消息”报道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黔南州食药监局”)查处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医院被处以没收药品和罚款180元。180元的罚款,引来众多网友吐槽。昨日,黔南州食药监局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对该案的查处过程以及罚款180元的法律依据。(2016年7月14日《贵州都市报》).

  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医院被处以没收药品和罚款180元。黔南州食药监局你还向媒体解释啥,如此低成本的违法处罚方式,不用说起不到督促医院改正错误的行为,反而更会让医院觉得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根本没什么大事,不就是罚一个百八十元吗?相反的他们更会在平时的工作中出售假药坑害百姓。

  也许黔南州食药监局对事件的出现处罚有法律依据,但是要说的是,药品应该属于特殊的商品,在使用中,尤其是卫生部门使用假药了,对于百姓的身体健康来讲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呢?轻者也许会造成身体的不适,重者呢,也许会威胁百姓的生命,因此说这卫生部门更应该在治病救人时承担自身的责任,坚决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售或者使用假药,坑害百姓的利益,这是坚决不允许的。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如何处罚呢?《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既然在处罚时有如此多的法律条款做依据,不知道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按相关的哪一条进行处罚的?在工作中如此强调法律法规,难道说对卫生部门出售假药行为进行严肃执法,执法部门也要畏畏缩缩吗?

  今天事件出现了,相关网民对事件的出现,表示相当的遗憾。为什么会这样呢?究其原因,还是相关的执法部门在事件出现后,顾及了医院的面子,在执法过程中有花式保护行为,如果说是个人出现这样的事件,难道不进行严重的处罚吗?或者比这样的处罚更应该严重,吊销其个人营业执照,因此说当百姓质疑执法部门的行为时,执法部门不要喊委屈,更应该拍着自己的良心,好好地想一想,在执法工作中,是不是真正按照相关规定做了,是不是真正维护百姓利益了。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的红线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不能闯,尤其是卫生部门更应该重视自身行为,更应该在服务百姓时拿出良好的责任意识来,如今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虽说购买的药品数量很少,但是购买的少不代表原来没用过,因此说事件出现,当地食药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在这一点点儿药品上做文章,更应该深挖一下,是不是还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如今食药监管部门只是对所查的药品进行处罚,并且在处罚过程中更是蜻蜓点水,这怎么不会让广大网民质疑其处罚行为不是有庇护行为呢!

  将责任挺起来,无论面对今天的事件黔南州食药监局工作人员有多大委屈也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自己的执法行为,在这项工作中是不是自己真正错了呢?执法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是通过罚款让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明白治病救人的意义,而罚款一百八十元,没收了假药这样的小惩戒,其目的能够达到吗?

  总之一句话,打造诚信社会,让卫生部门能够将责任承担起来,需要相关部门面对卫生部门所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纲上线,只有做到这一点,药品安全的红线才能够不被突破,这百姓身体健康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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