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状元房”不是一种“商业暴力”

  作者:李云勇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刚

  今年考上一本的学生,都可能获得2万元奖励——这条传言考后已在广东恩平各校中“不胫而走”。恩平市教育局证实,坊间传言的“奖励”并非完全失实,该“奖池”由当地企业提供,而非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这家企业赞助的首套“状元房”,已赠给当地理科第一名的考生。(《广州日报》6月30日)

  7月1日《南方都市报》为此刊文《奖“状元房”是一种“商业暴力”》:企业和华侨为奖励学生花费了不少真金白银,本是一件值得点赞的事,可是当这种奖励以巨资奖励状元、考取985、211大学的学生,就值得商榷了。

  我不反对重奖“高考状元”。但是,多年来,我对各地重奖高考优胜者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这里牵涉公与私的关系,牵涉到财产的如何分配和相关程序等法律问题。说《奖“状元房”是一种“商业暴力”》,我则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因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法治的思维方式。

  “企业将拿出150万元作为奖学金,此外,该企业老板个人还拿出27万元出来补充‘奖池’。”上网搜索了相关资料,没有查到出资重奖“状元房”的这家企业姓甚名谁,企业性质如何。以我对企业的多方了解,对新闻的逐字研读,如果牵涉到国有,企业绝不敢随意如此大手笔,老总不会这样大张旗鼓,决策不会这样快,最终判断这是一家私企(非公企业),以华侨投资兴办的私企的可能性为最大。

  “我赚的钱我做主”,这是市场经济不证自明的公理,如此一来,《奖“状元房”是一种“商业暴力”》就显得极其不合时宜,可以说是开历史倒车了。

  “商业暴力”论侵犯私有财产权。宪法和民法等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个“不受侵犯”,指的就是私人对自己的合法私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不违法就可任意处置,他人无权说三道四,他人无权替企业做主。如果说企业《奖“状元房”是一种“商业暴力”》,就有越俎代庖的侵权之嫌。

  “商业暴力”论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企业财产只要没有被法定程序征收、没收等,都应该认定为合法财产。私企业主合法赚来的钱,他要穿得好一点,吃得好一点,他愿意奖励高考学子,怎么奖,都是他自己做主,他人是不能非法干涉的,不然,国家的富裕论、文明论就毫无意义。道理很简单,老百姓可依法处置自己的财产,凭啥私企业主不可依法处置自己的财产?

  “教育奖励应当扶持优秀贫困生”,政府出钱奖励学子,则必须遵循这个原则,私企出钱,没有这个义务。无论私企国企,教育奖励可不分贫富和男女,与扶持贫弱群体没有必然联系,是奖励优学者更上一层楼。至于扶持基础教育等,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企业可以一毛不拔,如今为优学优奖添砖加瓦,鼓励学习,至少减轻了部分政府支出,岂能说这个奖励“没有更多的社会意义”呢?

  很多企业对奖励教育敬而远之,企业能办好,还能拿出数百万奖励教育,岂能说企业“缺乏远见”呢?“给房地产开发商炒作火上浇油,助一臂之力”,企业靠合法赚钱来支持教育并无不可。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就教育职责而言,怎能要企业挑起政府职责呢?市场严峻,企业多艰,数百万奖励来之不易,还说“企业家并没有多少真正支持教育的诚意”,难道要企业一毛不拔才好吗?

  7月1日中青报刊文《重奖“高考状元”又如何》:高考中,有学生考出高分、上名校,地方企业予以豪奖,这没有什么不可以。一者,可以改善这些考生的生活条件;二者可以激励更多高中生积极进取,在以后的高考中考出好成绩,这吻合大众和社会基本诉求,有啥不好?企业愿重奖高考优胜者,就现实而言,一举多赢,利大于弊,如此好事,怎能苛责为“商业暴力”而予以打压呢?

  尊重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提速,才能把尊重企业奖“状元房”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当企业家和华侨以稳打稳扎的心态和步骤把一个县、一个市的基础教育设施完善了、师资力量提高了,校与校之间没有差距了,或者差距不大了,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到优质教育。”企业的手能伸得这样宽、这样长吗?想法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弱弱地问一句:哪还要政府部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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