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强奸猥亵26名4至11周岁幼女被执行死刑

  作者:曹灿辉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8日发布5起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甘肃一小学教师李吉顺任教期间强奸、猥亵26名4至11周岁幼女被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网5月29日)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此时发布5起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非常必要和及时,其向整个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息,那就是未成年人必须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包括猥亵,一定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以此震慑整个社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重典”惩治是国家法律的要求。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重典”惩治也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比如,对幼女遭性侵的责任归咎,施暴者当然最大,尤其是幼女年龄特别小、缺乏基本辨识与防患能力的条件下,其主观过错就越严重,强奸归责原则就越严格,对犯罪分子就理当“重典”惩治。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重典”惩治也是世界其它各国的基本作法。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都被视为重罪。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罪犯还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韩国、德国,这类罪犯甚至会遭到化学阉割,以免日后再做出类似泯灭人性的行为。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这些国家的作法当然值得我们借鉴。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频发的背后,虽然是犯罪分子个人、未成年人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所致,但与前一段时期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作案时间一般比较长,大都显现出单独作案的特征,这就给了以后的调查取证造成了不少困难。如此,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如此现状,当然必须改变。

  当然,遏制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频发,除了“重典”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外,预防工作也要同步进行。一要不断改进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二要父母提高保护未成年人防性侵害的意识,从幼儿教育起就告诉孩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让孩子从这样的点滴学起,懂得保护自己。三是学校校园是未成年人每天停留时间最长的地方,学校老师要保护好孩子不受伤害。特别是针对目前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学校老师身上的现状,学校领导也要制定一些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章制度,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尽量减少异性师生单独长时间相处、对老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落实学生的性教育课程等举措,都要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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